在诉讼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具体原因可能为:
作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他们发现探望权人探望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或是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已严重恶化至无法挽回地步,甚至子女坚决反对其进行探望。
另外,探望权人如若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自然也会成为导致中止其行使探望权的因素之一。
因此,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探望权人对子女的探望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