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时,祖父母并无优先探望孙辈的权力。
对于子女监护权及探视权利的行使,仅限于未直接承担育儿责任之父母,其他任何亲属皆不负有此类权益。
固然,若养育子女的父母明确表示支持祖父母探访孙辈,祖父母亦可享受到暂时的陪伴,然而此种情况需得到子女直接抚养责任人的首肯方可得以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