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明确定义中,“童工”被界定为年龄尚未满法定最低工作年限的16周岁以下,以获得经济回报为目的,或自行开展小本经营式劳动行为的青少年群体。
在此基础上,“青少年工人”的概念更进一步扩展,包括了所有超出前述“儿童工龄限制”,且实际年龄在18岁之下的劳动者。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年满16周岁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范畴,亦即不再视作“童工”。《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