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或消费者身体残疾甚至死亡,则责任方需要向受害者及其亲属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
这些赡养费用是包含在残疾补偿金额亦或是死亡赔偿金额之中的。
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用部分,则需要依据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作为计算基础进行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