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在出具
处罚决定书时将会明确指出是否需要进行
拘留处理。
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构行使
治安管理处罚权时,必须依法生成并向被
处罚者交付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此决定书中应详细说明处罚的具体类型及其适用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比如若被判处在特定期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需在决定书上明确注明相关拘留措施以及具体的
拘留期限、负责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全称,以及处罚决定的实际生效日期等必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
违法事实和
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