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中应该在两个月之内决定是否撤销此案。
在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检察院有权利向公安机关索取法庭审判所需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如果需要额外的侦查工作,他们也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选择自己主动进行追查。
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个补充侦查的期限应该控制在一个月之内,并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