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犬只攻击之后,受伤方通常会向犬只的养主或管理者主张赔偿权益。
然而,若因未曾给予动物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第三人受伤害,则不予任何免责情形的考虑,唯有当遭遇侵害之人为故意挑逗宠物犬或是向宠物犬发起挑战,从而引发被犬只伤害事件发生时,相关的动物养殖者或管理人员才能依法依规地减轻或免除部分甚至全部的动物养护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