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关系中出现如下所列的情况时,法院将判定经过调解无效后,直接裁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重婚或与第三方保持长期稳定的事实伴侣关系;
(2)施行家庭暴力或冷落甚至遗弃家庭成员;
(3)具有长期赌博行为、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尝试改正但均未能成功;
(4)由于感情问题引发长期分居生活,并且满两年以上仍未和解;
(5)除上述现象外,还包括其他能够充分表明夫妇感情出现严重裂痕的事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