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
最短为一个自然日,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如需合并执行,则总天数不得超过二十个自然日。
2.刑事拘留:
最短为一个自然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公安机关才得以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即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三个工作日;
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时间可能会延长到四天。
特别的是,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情形,警方可以将其拘留在押达三十天之久。
3.司法拘留:
同样是以一个自然日为起点,最多可以达到十五个自然日。
这是法院为了强制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将被拘留者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看管。
若当事人对这项拘留措施持有异议,还可以向做出拘留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此期间,拘留人员的人身自由仍由法院负责行使管辖权;
至于提前释放或者到了拘留期结束后予以释放,都得根据法院的最终裁决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