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当予以追诉:
(1)被指控触犯普通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释放后已满五年;
(2)对于被判处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期满后又过了十年;
(3)被判定犯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的罪犯,自从犯罪之日起度过了十五年;
(4)对被绞杀或者是被终身监禁的罪犯,在其被制裁超过二十年后,如果有必要继续进行起诉,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