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仅仅签订了一份的问题,实际上是具有效力的。
由于此类协议系企业与员工在完全平等并充分自愿的原则下缔结的,因此其效力自然得到认可。
然而按照常规惯例,协议本应由各方当事人各持有一份。
若贵司仅允许职员签署一份协议,那么我方建议职员可以提出要求签署两份,以此各自妥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