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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定义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定义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4-23 18:15:07 已帮助21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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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定义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规定,自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如有任一方决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需在该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正式表达这一意愿。
若在上述期限内,双方均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则现任婚姻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包含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时间限制: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至第30天这段期间,任何一方对离婚表示反对或有异议的,可在期限内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举将导致原有的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2.效力规则:
当期限超过30日后,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如未能主动申请,则应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离婚申请,该爱情将继续保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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