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规定,自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如有任一方决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需在该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正式表达这一意愿。
若在上述期限内,双方均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则现任婚姻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包含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时间限制: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至第30天这段期间,任何一方对离婚表示反对或有异议的,可在期限内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举将导致原有的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2.效力规则:
当期限超过30日后,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如未能主动申请,则应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离婚申请,该爱情将继续保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