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征地补偿款项迟迟未予支付之困境,首先不妨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此问题。
倘若经过协调仍然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则负责制定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属下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在此种情形之下,若对该生效的赔偿决议仍存异议者,可选择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是直接发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一旦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立即发布公告,详细列明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重要事项。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积极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详尽的解释说明。
当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应同时予以收回。
其次,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由后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此项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合理,涵盖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相关事项。
若被征收人对此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