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公民有权拒绝接受派出所的电话传唤,但是,作为国家公民,有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若需要传唤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前来调查,则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方可使用传唤证完成传唤过程。
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只要人民警察向其出示工作证件,便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传唤,但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应予以明确记载。
如果被传唤对象没有特殊理由而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执行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都可以依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