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适用于逮捕条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实施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
2.正处于孕期或需哺乳自身新生儿的妇女;
3.乃生活无法自理的特定人士的唯一扶养责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性质或审理案件的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的对象;
以及5.预设的羁押期满后,案件仍未得以解决,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
二、被监督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2.没有得到执行机关许可,禁止与他人私下会面或互通书信;
3.接到传讯时应尽快到达案发现场;
4.严禁利用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
5.不可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驾照等交给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三、监视居住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命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住所,同时对他们的活动进行监控,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以此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