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民,本律师在此明确表示,手写收据在法律层面上具备切实的效力。
基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文规定,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法定条件才能得以承认其有效性:
首先,行为人须有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其次,行为人的内心表示必须真诚而真实;
最后,该行为不得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明确指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仅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其它非书面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可以以实体形态体现合同内容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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