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于兼职岗位的工人与所任职的单位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其兼职工作所在的相关单位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且该单位已经实际开展员工聘用工作的话,可被视为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然而,若劳动者从事的是半日工性质的兼职工作,那么在与单位达成书面或口头约定并且单位开始对其实施员工管理以及支付相应薪酬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被看作是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若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之时并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便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应适合于所有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进行其安排的具有价值回报的劳务活动;
(三)劳动者的劳务输出应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