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若存在如下两种特殊情境,那么婚姻当事人则有权针对婚外第三者提起诉讼:
首先,若是现行伴侣与存在关联(即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但仍愿意与其以夫妇的姿态公开生活或甚至执意共领结婚证书,此时,婚姻当事人便有权以重婚罪名状告他们。
其次,倘若婚姻中的一方背着另一方发展出婚外感情,并将大量财产赠与第三者,这也是一种重要的可诉案件类型,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第三者归还有关财产份额,因为它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在绝大多数其他情况下,婚姻当事人无法直接对婚外第三者进行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当婚姻关系由于第三者介入而破裂时,当事人有权向第三者的配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并没有权利直接向破坏家庭关系的第三者索取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