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的起因及管辖权问题探讨如下:
首先,此类诉讼的启动方通常为当事人其中的一方。
其次,在案件管辖的基本准则上遵循着“原告就被告”的惯例(亦即,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然而,若被告离开居住地超过长达1年之久,原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便有权对此案进行受理;
倘若原、被告双方均已离开其名下的长期居住地且历时超过1年,该案将归被告目前的主要常住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此之前,建议您可以先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办理起诉事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如果原告无法亲自出席庭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将会被视为撤诉处理。
而对于被告未能出庭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慎重考虑并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缺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对是否准予离婚持谨慎态度,因此,想要通过此次诉讼成功离婚可能较为困难,您需要耐心等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