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子女对祖父母的扶养义务,涉及到的情况较为特殊且存在一定的限制。
只有那些具有责任与能力的孙子女才须承担起对已故或无力扶养子女的祖父母的扶养责任。
祖父母如希望孙子女能够承担这一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两大前提条件:
即自己的子女早已去世或丧失了扶养能力;
以及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与扶养之能。
这里所说的“具有责任与能力”,是指在不影响目前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前提下,义务人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援的裴力。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扶养义务得以切实履行并未影响到自身家庭的基本生存需求,就可以视为义务人具有承担扶养义务的经济基础及实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