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30日为“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内,如有一方表示不愿离婚,则可申请撤销该离婚登记申请;
反之,若双方均未能于“离婚冷静期”届满之时的第30日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那么也将被视为撤销了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