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法院判决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事处罚的犯罪者来说,其减刑的程度必须不低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才符合法定要求。
2.只要犯罪者能够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即表现良好,实际服刑期间符合减刑标准及规定,便可获得相应的刑期缩短待遇。
3.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循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表现出显著的悔改之意并积极接受改造,或者展现出立功行为,那么便具备申请减刑的资格。《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