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严谨的法律见解,生母对其子女具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和义务,故不得被视为孤儿。
关于孤儿这一概念,如今已不再局限于单纯地理解为失去父母亲关爱与呵护的未满成年之人。
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孤儿的具体涵盖范围包括:
既无父母共同生活亦没有其中任何一方生存或者被宣告生死不明的未成年人;
父母双方均难以找到或者即便有所踪迹可循但仍被宣告失踪的未成年人;
以及无法得到父母悉心照料长达一年及以上时间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