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处房产系属婚前个人所购买并拥有之物产,则其售出之后所获取之款项便并不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基于自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
首先是来源于薪酬、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人力资本的收益;
其次是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进行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再者还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另外,受遗赠或继承而来的财产亦包括在内,但需排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明确列举的情况;
最后还包括任何其它应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财产而言,夫妻各方享有同等的决策处置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