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父母经过慎重考虑且自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决定将所有财产全部予以子女的分配与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负责抚育孩子成长的父母一方可凭借其作为法律监护人的地位并代替孩子进行管理和保全。
然而,如果这并非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之必需,那么父母在此过程中的任何处置行为都是不合规且不可接受的。
在这份离婚协议中所提及的将所有财产皆予子女的处置方式,实则是一种涉及赠与行为的安排。
这种赠送行为并非单纯的物质转移,而是由父母以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孩子抚养权归属等多方面内容为主导,兼顾各方面利益与情绪稳定性的综合考虑后所做出的决定;
同时它也是一种充满深厚独特身份关系色彩的具体体现,这是一种基于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特定赠与行为。
鉴于此授予行为具有明显的身份关联性质,因此并不适用于任意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