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当事人将会被释放。
特别注意的是,这个释放的时间必须是在拘留期的最后37天内。
2.当公安机关以其职权对某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认为有必要通过审判程序追求更大的处罚时,他们应该在拘留期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复。
然而,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最长可延至4天。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监督公权力运行者,必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关于要求批准逮捕函》后,于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该案件,并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他们有权依法对其进行保护性拘留和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