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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1、在劳动雇佣期间内,劳动者若出现下列几种特定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导致其被解除雇佣关系,相应的雇主均需承担提供经济补偿的责任:
首先,劳动者若是因为患有疾病或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受到了伤害,并在医生规定的医疗期限届满之后无法再继续从事原先的本职工作,同时也没有能力履行起其他由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
其次,劳动者如果无法完成所交付给他的工作任务,尽管通过了相应的培训和工作岗位的调整,但该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要根据劳动者在现单位任职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即按照劳动者实际在此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整年就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其一个月薪水数额的补偿金额;
对于工作了六个月以上且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来说,将其工作期限视为一年;
至于部门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将给予其半个月薪水数额的经济补偿。


​2、如果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实施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过错行为,进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那么公司则不必提供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3、最后,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以非法理由解除了与试用期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那么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款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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