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现行之司法法规,对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
若审理期已经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继续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之后,方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然而,延长后的总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可延长至多六个月;
若仍需延长,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能实施。
在此情况下,若为首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对方坚决反对离婚,通常法院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旨在给予双方尤其是不愿离婚的一方更多的机会,期望他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有效的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从而维护婚姻的稳定。
3.若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时,一方依然坚持离婚,则可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基本上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因此,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而言,若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可能需要耗费长达一年的时间才能够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