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机动车为犯罪对象的情况,我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的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进行判断;
而当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时,我们将运用事实推定的方式来评估犯罪嫌疑人对赃物非法来源的“明知”认知程度。
具体来说,我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观察赃物交易的时间和地点,例如夜间收购或者路边收购,相较于白天收购或者市场收购,其“明知”的认知程度可能更高;
其次,关注赃物的种类和质量,若赃物属于近期市场上刚刚发布的新品,那么其非法来源的可能性便相对较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通常不会轻易出售此类物品,除非该物品系通过抢劫或盗窃等违法手段获得;
再次,考察交易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根据以往的经验,一般而言,卖赃者所得到的赃款仅占赃物鉴定价值的约三分之一;
此外,还需关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正当的手续,卖赃者是否表现出急于脱手的行为;
最后,考虑赃物与卖方身份、外貌的匹配度以及卖方对赃物的熟悉程度等因素。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逐一列举能够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以及能够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并对这些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
同时,我们也会结合一般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加充分且具有可信度,最终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