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购买合同中,由买方配偶代表签字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此前提下,若夫妻中的一方在签署购房协议时已获法律认定其具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方所进行的代签行为便构成了表见代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各自的日常生活事务均享有相应的代理权,除非他们以恶意串通之故意签订合同,从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当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购买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时,该份合同将被视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