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通过为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而助长实施犯罪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此类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一般的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若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2.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如实交代的,属于自首行为。
对于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能够坦诚地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的话,也将视为自首处理。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自首资格,但只要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都可以依循法律规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若由于他们的诚实交代,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可进一步减轻其处罚。
3.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