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是指基于人身权益受侵犯而导致的心理压力或精神损害所提出的赔偿请求。
当自然人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方面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他们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向侵权方寻求精神赔偿。
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被害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公民在去世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遗体等人格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从而令死者近亲遭受精神痛苦时,死者的近亲也可依法律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如车辆、宠物等,因其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损坏或丢失,物品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侵权方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