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使用
虚假信用卡的行为;
(二)采取利用已作废的信用卡的手段进行交易;
(三)
欺诈性地冒充其他人士之信用卡进行操作;
以及(四)恶意透支的情形。
在上述情况中,所谓“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信用卡者将其视为
非法占有的途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依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