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一项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独特性质。
其含义主要是指该类犯罪行为源于严重的过失,导致他人非正常死亡的后果。
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过失的范畴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都有可能成为引致悲剧的罪魁祸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过失只针对死亡这一最终结果的产生,而并未对行为初始阶段是否意图故意进行分析与判断。
换句话说,无论行为人的最初心理动机如何,只要造成了他人意外或非正常死亡,依然可被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范畴。
对于第二点,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体,我们可以理解成一般的自然人,他们需要满足两个主要条件,分别是年龄达到法定年龄16岁以及具备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的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只有达到这个标准的自然人,才有权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