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款人手印签署的借贷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四百九十条明确指出,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使用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那么自签订合同时,必须由全体当事人共同进行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以确认正式生效。
在此备案登记之前,若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本合同中大部分义务,并且另一方当事人表示理解并接受此情况的,则该份合同即告成立。
此外,鉴于法律、规章等相关行政文件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共识,此类借贷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签署,即便当事人并未能采用书面形式,但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已有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大部分责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认可的,仍然能够确立此份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