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达成的独立财产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需注意的是,其他类型的协议其法律效应需基于具体内容与形式来判断,例如若涉及到夫妻间人身关系的条款,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对各种婚内及婚前的财产进行合理约定。
至于协议公证的问题,此并非订立协议的必备程序;
因此,已签署的协议需否进行公证,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