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监管机构具备以下六大主要职能:
首先,制定和完善监管期货市场的法规规章以及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同时审定其章程和各项业务规则;
再次,对期货品种以及期货期权产品及其合约规则进行科学而严谨的审查;
第四项职责是对市场上所有相关参与者的交易、结算、交割等各类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此外,还需对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
第五项职责是负责制定商品及金融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相关规则,并对其进行登记报告和实时监测监管;
最后,期货监管机构还需要承担起评估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情况以及推动对外开放等重要任务。
在面临期货市场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时,期货监管机构将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的风险处置工作。《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