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债务担保和债务承担的条件:
首先,债务担保的宗旨在于促使债务人能够积极履行其债务责任,从而确保债权的顺利且迅速地得到切实实现。
其次,在诸如借款、商业交易、商品运输、加工承揽等各种经济领域的活动过程之中,债权人有必要保证自己所拥有的合法债权能够最终得以实现,因此他们可以选择设定相关的担保措施。
担保的方法丰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壁垒、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存款等多种形式。
再者,债务承担乃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未对债务条款做出任何形式变更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方共同签署债务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原有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至该第三方手中,这也就是所谓的债务转让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