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离职补偿n+1”,即是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企业须向离职雇员支付以其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计算得出的离职补贴金。
2、此类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雇员在患病、非因公负伤等状况下离职;
企业对雇员岗位进行调整或提供技能培训后,仍无法适应新环境并正常履行自身职责;
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环境发生根本性改变,已致原有合同难以执行。
在此类情形下,任何一方(通常为主管部门与雇员)若不愿再续订原合同,均可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企业予以相应补偿金,之后即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