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评估标准,草房屋面为190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
砖瓦结构住宅价位在240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
灌注式或预制式钢筋混凝土所建造的房屋则为每平方米2800元人民币;
而至于高层楼宇(起始楼层超过两层)价格为每平方米3300元人民币;
地面及地下附着物使用等同于相等补偿之原则;
另外,异地安置补偿费用(涵盖宅基地、配套设施以及租赁费用等项目)将达到每位住户2万元人民币。
2.依据法规条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者给予以下补偿:
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妥善补偿;
第二,由于征收房屋导致搬迁或临时安置的经济补偿;
第三,被征收房屋所产生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适当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应制定相应的补贴与奖励方案,向被征收者颁发相应的补贴与奖金。
3.被征收者享受自主权,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案或是房屋产权交换方式。
若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交换方式,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提供适当的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需与被征收者精确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及其用于产权交换房屋之间的经济学差异额。
鉴于旧城区改造之实际需要征收个人住宅时,对于选择在改造地区进行房屋产权更换的被征收者而言,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承担责任,提供改造地区或附近区域符合要求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