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此类协议是不可修改的,但我们有权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不履行先前签署的拆迁协议之时,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请求其继续执行该协议,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房屋拆迁双方共同参与的法律行为。
只有当协议涉及的双方当事人都在场且达成共识后,协议关系才能正式成立。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保持平等。
首先,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或政治地位如何,都不得让其中任何一方强行将自己的意愿施加于另一方;
其次,协议内容应体现出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也就是说,当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取某种权利时,他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对于那些明显不公平的协议,我们有权进行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