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编造的信用卡,或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获批的信用卡进行欺诈;
(二)将作废的信用卡投入使用;
(三)利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四)恶意透支,即持有人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越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促还款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促还款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若小王使用其拾得的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则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