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当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工伤因素导致无法再胜任其原有工作,甚至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其他岗位时,如若该劳动者在约定的医疗期限过后依然无法恢复工作状态,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知会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之后,才能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劳动者具有如下任一特征,用人单位将无权中止劳动合同:
(一)在工作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到职业卫生危害源的劳动者,他们没有按照规定接受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被怀疑患有职业病且仍处于诊断、观察阶段的状态;
(二)在本单位已被确认患上职业病,甚至因为工伤意外而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三)患有疾病或非工伤原因导致失去工作能力者,他们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
(四)受到劳动保护的女性职工正处在怀孕期、分娩期以及哺乳期间;
(五)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达十五周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不到五年时间的劳动者;
(六)出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