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仅具证明劳动合同解除之效力,并不能替代正式的解约函件,倘若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需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若系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结束合同,则告知函应由该方出具方可视为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其一个月额外工资后,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罹患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终结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无法继续承担原工作任务且亦无法适应本单位安排之其他工作;
2、劳动者工作能力欠缺,经公司给予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3、签订劳动合同所依循的客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动,导致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此外,如果公司存在下述任何违法行为,劳动者都有权选择“被迫辞职”:
1、无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工作条件;
2、未依照法定标准按时全额向劳动者发放薪资待遇;
3、未依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利益造成切实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