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若仅拥有居住权之房屋,普遍情况下不被允许出租。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先已经就此问题达成协议或有其他特殊安排的话,则这一限制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关于居住权合同,通常应该包含以下各项具体内容:
参与方的姓名或法人代表以及他们的详细住址;
房产的详细地址以及居住的条件与要求;
居住权的有效期限;
以及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争议该如何解决的办法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持有人可以依照预先制定好的合同规定,对他人的私有住宅享有占有并使用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同时,依据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本身并不具有可转让性或者可继承性。
而且,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此期间也被明令禁止对外进行租赁,除非当事人双方有其他特别约定。
最后,根据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当居住权的有效期满或者居住权持有人不幸离世之时,居住权将自动宣布失效。
此种情况下,相关机构应尽快进行注销登记手续。《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