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因伤误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即误工费应由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当涉及到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责任金额范围对此类费用进行赔偿;
若此部分赔偿金额仍无法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则剩余部分将由事故的肇事方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来说,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其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
而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而言,其误工费将会依据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进行计算。
若受害人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则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