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公司在破产情况下快速注销的具体依据如下所述:
(1)受到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等各方面因素的约束,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条款;
(2)自合伙期限宣告届满之日起,所有合伙人经过投票表决同意停止经营;
(3)若在执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出现了明确规定的解散条件,例如经营环境恶化、市场竞争力不足等等;
(4)当全体合伙人无法达到法定人数超过30天时;
(5)当合伙协议中所预定的经营目标如期得以实现或因各种原因而无法顺利实施时;
(6)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强制关闭亦或是法人资格被依法撤销;
(7)经全体合伙人经过反复商讨和投票同意后作出了解散的决策。《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