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有借据并不等同于诈骗行为。
然而,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认定为诈骗:
首先,行为人主观愿望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务;
其次,行为人通常会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来博取对方的信任;
最后,行为人对待借款的态度通常表现为随意浪费和挥霍。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物,而非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此外,其犯罪对象亦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具体来说,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
从形式上看,欺诈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这两者从本质上讲均是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知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知;
即便对方在判断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也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最后,成立诈骗罪还需要受害人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做出财产处分。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分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层面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