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乃是专指提交到相关机构的那些技术实施方案,它们主要需要适应产品的形状、设计或者将两者有机地融合起来形成一种创新且实用的技术成果。
为了保障授予的专利权,实用新型必须满足新颖性、创意性以及实际应用性的要求。
其中,新颖性意味着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既有的技术内容,未曾有人在此之前就同类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过相同的申请,而且此项申请并未被记录在在申请日期之后由相关部门公开的专利申报资料之中。
而创意性则不仅要保证技术设计具有独特的核心要素价值,同时也要有显著的改进成效,相较于现有的技术,可以说,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最后,现实应用性是指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需要能够进行实际生产或者正式投入使用,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
这里所谓的“现有技术”,是指自申请日起至该日期前,已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中外各类相关技术研究成果。《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