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被雇主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被解雇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要求雇主提供经济补偿的权利。
关于这部分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根据劳动者在该企业或公司内的就业时间,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得到一定比例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在我们的单位内累积的就业年限已达到一年,那么他将有资格获得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就业年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
而对于那些就业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半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我们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他将有资格获得更高额度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但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